《关于上海市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自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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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关于上海市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长三角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根据《长三角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就上海市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关于实施范围和对象
 
  现阶段,实施对象为本市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自贸区保税区、临港新片区、上海化工区内行业门类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B、C、D类,且纳入本市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工业排污单位。实施区域内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工业排污单位可自愿申请参与购买新增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种类为上述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减排工程产生的富余排污权。交易指标为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
 
  二 关于跨区域交易管理要求
 
  1.排污单位在本区、本市不能满足交易需求的,经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同意,可按照长三角试点区域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统一在长三角区域交易平台上开展跨区域交易。
 
  2.排污单位新增排污权购买量应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削减替代量保持一致。按照《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排污单位新增排污权和转让的富余排污权有效期均为5年,自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成交之日起计算。排污单位跨区域购买的新增排污权有效期不足5年的,应按交易价格缴纳相应费用予以补足。排污单位转让或购买排污权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登记手续。
 
  3.上年度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区,不得开展增加本区相关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青浦区环境质量达标情况除参照本区质量状况外,也可参照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上年度环境质量公报判定。
 
  4.排污单位跨区域购买新增排污权的,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相关登记手续时,由有环评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出具补足5年有效期的费源信息核定单,税务部门按照费源信息核定单明确的金额和级次,收缴相关费用,上交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三 其他事项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本市跨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试点地区开展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参照本市排污权交易工作的职责分工推进跨区域排污权交易。
 
  除上述规定外,跨区域排污权核定、有偿使用、储备出让、监督管理等事项按照《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按照本市《关于明确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国家、长三角和本市对跨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年5月14日
 
  引用:关于上海市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引用日期: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