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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近日,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通知发布《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东省碳排放权线上回购交易业务指引》,将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碳排放权线上回购业务开展,维护广东省碳排放权线上回购业务参与人合法权益。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东省碳排放权线上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碳排放权线上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碳回购交易业务”)开展,维护交易参与方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则(2019年修订)》《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规则(2019年修订)》《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东省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交易规则(2019年修订)》《广东省碳排放特别配额交易规则》《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交易会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广州碳交中心”)从事的碳回购交易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碳回购交易业务是指广东省碳排放权持有人(正回购方)将碳排放权卖给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购回总量相等的碳排放权交易。
正回购交易是指将正回购方碳排放权卖给逆回购方;逆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购回总量相等的碳排放权。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广东省碳排放权是指经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确认的可用于交易的广东省碳排放配额(GDEA)、广东省碳排放特别配额(S-GDEA)和广东省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PHCER)。用于碳回购交易的广东省碳排放权不存在被注销、查封、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
第二章碳回购交易业务参与方
第五条参与回购交易业务的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应为广州碳交中心持有自营业务资质的控排企业会员和境内机构会员,且符合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的要求;
(二)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应3年内不存在在碳交中心及其他国内主要碳交易场所的违规违约记录,或刑事、行政处罚记录;
(三)正回购方近3年内资金周转正常且净现金流入为正,该条件由正回购方自行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作为声明依据,并自行承担信息不实的全部责任;
(四)逆回购方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第六条广州碳交中心作为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依托广东碳排放交易系统为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的碳回购交易提供服务。广州碳交中心不对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之间的业务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为相关业务的责任主体,因此产生的任何纠纷由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及本中心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处理。
交易参与方在回购交易存续期间,应及时向广州碳交中心报告可能影响自身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主要资产被查封、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等事项。
第七条上海清算所协同现货清算成员依托上海清算所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以下简称清算通)为通过广州碳交中心达成、交收的碳回购交易业务提供交易资金清算结算服务。上海清算所不对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之间的业务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八条当正回购方违约时,逆回购方可委托处置机构做为广东省碳排放权处置主体。处置机构应为广州碳交中心境内机构会员,并持有广州碳交中心自营业务资质。
第九条回购交易参与方可自愿投保履约保证保险,保障正回购方未付回购款/补保证金、逆回购方未交配额的违约损失。保险机构为碳回购交易业务提供保险服务,当逆回购方或正回购方发生违约时为购买了履约保险的守约方进行赔偿,以减少守约方损失。保险机构应在广州碳交中心进行备案。
第三章碳回购交易业务流程
第一节碳回购交易申请
第十条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应遵守上海清算所清算通业务的相关规定,并在提交碳回购交易申请前完成以下事项:
(一)向广州碳交中心申请开通碳回购交易业务功能并签订《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东省碳排放权线上回购业务参与协议》;
(二)委托广州碳交中心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交易商编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交易商编码;
(三)签订清算通业务相关协议;
(四)上海清算所要求完成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正回购方或逆回购方通过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申请挂单,填写交易标的、交易数量、初始交易日期、回购期限、回购交易日期、初始价格、折扣率、回购利率、回购交易价格、履约保证金覆盖比例等要素内容,并自主选择是否引入履约保险。
第十二条碳回购交易业务实行履约保证金机制,当履约覆盖保证金比例低于120%时,正回购方需缴纳或补缴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履约覆盖保证金比例不低于120%。其中:
履约覆盖保证金比例=(待购回碳排放权市值+履约保证金)/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待购回碳排放权市值=当日收盘价*交易数量
第二节碳回购交易确认
第十三条碳回购交易对手方通过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对意向参与的碳回购交易申报要素信息进行议价,交易双方议价后进行确认,达成碳回购交易意向。
第十四条碳回购交易意向达成后,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广东省碳排放权线上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碳回购交易协议”)电子协议并由交易双方在系统上确认;或由交易双方线下签署该书面协议并上传至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系统上双方确认的电子协议与线下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碳回购交易协议要素包含但不限于:交易双方名称及账户、交易标的、交易数量、初始交易日期、回购期限、回购交易日期、初始价格、折扣率、回购利率、回购交易价格、履约保证金覆盖比例、提前/延期购回条款、违约判定及处置规则、处置主体的确定、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三节碳回购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初始交易日由正回购方或逆回购方在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按照碳回购交易协议约定内容,根据系统提示发起正回购交易,经广州碳交中心审核、交易对手方确认后完成碳排放权划转,并由上海清算所协同现货清算成员完成资金清算结算。
第十六条碳回购交易业务逆回购方可向广州碳交中心申请定期发送盯市数据,广州碳交中心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向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交易数据,以保证逆回购方准确评估碳回购交易业务所涉及的碳排放权价值。
第十七条碳回购交易期间,若履约覆盖保证比例低于120%时,逆回购方可向正回购方发出补缴保证金通知,正回购方应在收到补缴保证金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以保证履约覆盖保证比例达到120%及以上,该补足保证金行为在回购交易期间仅限一次。若正回购方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补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覆盖保证比例再次低于120%时,逆回购方可发起提前购回流程,且不受第十九条的限制。
履约保证金通过上海清算所协同现货清算成员进行冻结,在碳回购交易完成前不得挪作他用。
碳回购交易到期时,上海清算所协同相关商业银行按期解冻履约保证金,完成回购交易的资金清算结算;若正回购方发生违约时,履约保证金优先用于弥补逆回购方损失。
第十八条初始交易完成后,广州碳交中心应在逆回购方交易账户中冻结正回购方卖出的一定比例的碳排放权(比例为1-折扣率)。碳回购交易到期时,广州碳交中心解冻冻结的碳排放权;若逆回购方发送违约,冻结碳排放权优先用于弥补正回购方损失。
第十九条在碳回购交易日到期前至少3个工作日,可由正回购方或逆回购方通过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提交回购期限或回购交易日变更申请,经广州碳交中心审核、交易对手方确认后,由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广东省碳排放权线上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补充协议》电子协议并由交易双方在系统上确认;或由交易双方线下签署该书面协议并上传至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系统上双方确认的电子协议与线下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在碳回购交易约定回购交易日前3个工作日,逆回购方应保证其交易账户中有相应数量的碳排放权,若其账户中碳排放权数量不足,正回购方可向逆回购方发出碳排放权补足通知。
第二十一条回购交易日由逆回购方或正回购方在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按照碳回购交易协议约定内容,根据系统提示发起逆回购交易申请,经广州碳交中心审核、交易对手方确认后完成碳排放权划转,并由上海清算所协同现货清算成员完成资金清算结算。
第二十二条碳回购交易仅统计交易量与成交金额,初始交易日与回购交易日结算价格不计入当日收盘价。
第四章违约处置
第二十三条交易双方在碳回购交易协议中应明确承诺其对拟交易的碳排放权享有完整、合法、无负担的所有权,不存在被注销、查封、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同时约定违约情况及违约处置方式、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正回购方未在碳回购交易到期日支付回购价款,或履约覆盖保证比例跌破警戒线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补缴保证金的情况,视为违约;逆回购方未在碳回购交易到期日向正回购方卖出相应数量碳排放权,视为违约;双方另有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况。
第二十五条当正回购方发生违约时,逆回购方可向广州碳交中心提出违约处置通知,并可按碳回购协议约定处置相应碳排放权并向违约方追责,弥补损失。
第二十六条当逆回购方违约时,正回购方可向广州碳交中心提出违约处置通知,并按回购协议约定处置相应资金并向违约方追责,弥补损失。
第二十七条违约处置所获资金按照碳回购交易协议约定用于补偿守约方损失及相关费用,偿还后处置资金仍有剩余的由违约方所有;如处置资金不足以偿还守约方全部损失及相关费用的,守约方可按照碳回购交易协议约定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措施要求违约方继续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约处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守约方需向广州碳交中心提交违约处置结果报告,并由广州碳交中心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若碳回购交易业务申报时购买了履约保险,履约保险赔偿金额纳入违约方偿还金额。
第三十条因逆回购方原因导致冻结的碳排放权被司法处置给正回购方造成损失的,逆回购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碳回购交易参与方发生违约,并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经济纠纷的,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主管部门、广州碳交中心和上海清算所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碳回购交易业务依据规避风险、分级控制、稳定市场和活跃交易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应风险控制制度。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涨跌幅限制、碳排放权持有量限制和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碳回购交易参与方应建立日常盯市机制及广东省碳排放权价值评估体系。
第三十四条碳回购交易双方可在碳回购交易协议中约定相应保证金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担保形式,如交易双方另行签订线下担保合同的,应当向广州碳交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碳排放权处置机构应接受广州碳交中心管理,严格按照与逆回购方协议约定,当正回购方违约时承担违约处置义务。
第三十六条碳回购交易业务参与方严格遵守广东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关于碳排放权持有量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广州碳交中心建立碳回购交易业务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州碳交中心相关交易和管理规则的碳回购交易业务参与方列入不良交易记录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十八条广州碳交中心对被列入碳回购交易业务不良信用记录的参与方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主管部门报告不良信用记录;
(二)中止或终止碳回购交易业务参与方的业务资格;
(三)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可向社会公布碳回购交易业务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方及违规违约行为;
(四)广东碳市场主管部门及广州碳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指引由广州碳交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