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组织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备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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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环大气〔2026〕8号)和2026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我省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以下简称“管控物质”)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销售单位:管控物质(包括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混合制冷剂等)销售单位。
 
  使用单位:管控物质原料用途使用单位;使用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的制冷空调设备或制冷空调系统的制造、建设或安装服务单位(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除外);使用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的聚氨酯泡沫(含喷涂施工)单位;使用管控物质的灭火系统产品制造单位;管控物质溶剂(除尘剂)复配单位;管控物质实验室分析试剂(不包括CTC)和电子特气提纯单位;使用甲基溴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其他不需要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管控物质受控用途使用单位。
 
  从事含管控物质的制冷空调设备、制冷空调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等维修、报废处理,以及从事管控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
 
  二、备案时间
 
  从事管控物质使用、销售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申请年度备案。新增从事管控物质经营活动单位应在新增年度内及时申请备案。
 
  三、备案流程
 
  从事管控物质单位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在线申请,主要包括账号注册、申请备案和数据填报等。
 
  1.账号注册。登录“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逐项完成账号设置、账号类型选择、信息登记、业务选择、业务配置、账号信息填报,提交审核通过后完成注册。
 
  2.备案申请。从事管控物质单位通过备案系统填报物质品种、上一年度量、预计量等信息,上传备案申请表、企业经营情况说明、设施设备说明及证明材料,提交备案申请。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及不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及时变更相关信息和办理注销手续。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按一次性进行备案申请。
 
  3.数据填报。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填报,从事管控物质使用、销售单位分别于1月、4月、7月、10月的15日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从事管控物质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应于1月15日之前填报上一年度数据。
 
  4.备案审核。管控物质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处理单位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并通过备案;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并通过备案。各级部门应在15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备案。
 
  四、工作要求
 
  加强管控物质监管,常态化开展涉管控物质单位排查工作,督导有关企业及时备案和填报数据。依托“双随机、一公开”,对从事管控物质使用、销售、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活动实施跟踪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宣传力度,围绕“9·16”国际保护臭氧层日、全国生态日等重要节日开展宣传普法活动。涉及管控物质单位应严格落实备案管理要求,完整保存有关经营活动原始材料至少3年。本通知未尽事宜,以环大气〔2026〕8号为准。
 
  附件:从事管控物质单位备案流程操作指引
 
  2026年6月26日
 
  引用: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引用日期: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