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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环评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发布,要求加强受理检查、评估检查、审批检查机复核抽查工作。详情如下: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环评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一般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监督管理,提升我省环评文件质量,规范我省环评咨询服务市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环评文件质量监督
(一)加强受理检查。收到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申请后,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进行受理检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确定的内容,对照《环评文件受理检查清单》(附件1),开展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检查,如实记录检查发现问题。对不符合编制规范性要求的环评文件,要求限期补正。对未在国家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注册、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或“黑名单”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环评单位”)或环评工程师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
(二)加强评估检查。对项目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环评专家、技术评估机构,采取现场踏勘、资料分析、预测评价核算等方法,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评导则等要求,结合《环评文件评估检查清单》(附件2),严格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编制质量检查,如实记录检查发现问题。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问题,技术评估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组织环评单位及时修改完善。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问题,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以下简称《意见》)所列弄虚作假等问题,技术评估机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问题线索,并协助调查处理。
(三)加强审批检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项目环评文件,要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照《环评文件审批检查清单》(附件3),开展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检查,如实记录检查发现问题。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问题,应督促建设单位组织环评单位及时修改完善。对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问题,《意见》所列的弄虚作假问题,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评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环评文件,不予批准,并组织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四)强化复核抽查。省厅和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通过随机抽查、靶向复核,强化本级、下级审批项目环评文件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技术机构或专家对照《环评文件复核检查清单》(附件4),按季度开展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编制质量检查。报告书、报告表随机抽查复核比例原则上分别不得低于20%、10%。对环评文件质量不高、专家审查通过率低,或一个月内主持编制环评文件数量异常、信息变更异常的环评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开展靶向复核。技术机构不得承担其编制或评估项目环评文件的复核,项目环评文件被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抽查复核的,下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复核。对随机抽查、靶向复核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规范环评单位监督检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推进非现场监管,对环评单位和编制人员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信息开展抽查。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要将环评单位检查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对在本辖区注册的环评单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开展现场检查。环评文件检查发现或投诉举报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单位,应作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单位。对注册地不在本辖区的环评单位,有关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将问题线索移交注册地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本情况、质量控制制度、档案管理情况等,如实填写《环评单位及编制人员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5)。省厅结合各地工作情况,参加对编制数量异常和重点监督检查的环评单位的现场检查工作。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环评单位监督检查情况反馈省厅。
三、强化违法违规整治
(一)联合监管。各地要强化项目环评审批、生态环境执法联动管理,依法依规查处环评单位的违法行为。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在环评文件受理、技术评估、审批和复核,以及其他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环评单位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查处。省厅发现的环评单位问题线索,及时移交项目所在地或环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查处,省环监局应做好监督指导。
(二)分类整治。各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环评编制人员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环评文件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一般性质量问题的,责令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和环评人员等限期修改完善,并按《管理办法》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失信记分;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弄虚作假的,对环评文件负有责任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从业、失信记分、纳入“黑名单”等处罚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查处环评单位违法违规问题情况,要及时抄送省厅。
(三)强化信用管理。省厅和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要充分运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建立的“一处失信、全国公开”和“多处失信、全国受限”的环评失信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环评单位、环评编制人员采取失信记分措施,并及时上传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有力维护我省环评市场秩序。
四、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省厅在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并动态更新全省环评单位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情况。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通过链接,同步公开省厅公布环评单位管理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附件:
1.环评文件受理检查清单
2.环评文件评估检查清单
3.环评文件审批检查清单
4.环评文件复核检查清单
5.环评单位及编制人员现场检查记录表
2026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引用: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环评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引用日期:2026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