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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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贯彻实施衔接工作,落实国家生态环境领域上位法更新要求,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工作质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间:2026年7月31日-8月30日。
 
  2026 年 6 月 24 日—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第一次向区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厅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等 75 个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140条。其中采纳 97 条、部分采纳10 条、不采纳33 条,不采纳意见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法典已有详细规定、相关的衔接制度的设计还需要进行充分论证等暂不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形成《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共七章73条,其中删除 3 条,修改 60 条,新增7 条,保留6 条。此次修订主要衔接上位法新规定、修改不一致条款,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暂难以准确衔接、存在抵触风险的条款,原则上作删除处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的内容(第一至十条)。一是在“环境保护”前新增“生态”的概念,强化了从单一环境保护到整体生态环境保护的转变。二是调整适用范围,融入生态环境法典新增的生态保护、绿色低碳等内容,实现上下立法有效衔接。三是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相关规定,厘清政府、教育、媒体各方宣传责任,统筹行政、教育、媒体、社会多元力量,全面营造生态文明建设良好社会氛围。
 
  (二)关于监督管理的内容(第十一至十九条)。一是统一规范术语,将“环境保护规划”调整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二是参照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限定规划修改主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删减有歧义的表述;三是依据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分区管控、生态环境监测等要求,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三)关于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的内容(第二十至四十条)。一是对法典未作规定的重要生态空间植被管护、污染场地开发管控、治污设施规划配套、噪声敏感建筑审批管控、难降解有机废水排放等条款予以删除,统一采用法典规范表述;二是同步优化相关表述,将“养殖小区”调整为“定点屠宰企业”,补充无害化处理相关内容,更新入海排污口选址、备案及禁设管理要求,与上位法保持统一。三是明确射线装置跨区域作业备案管理机制。
 
  (四)关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内容(第四十一至五十二条)。一是删除生态环境法典未单独设置专项规定的排污许可公示监督、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及数据采信等条款,相关管理事项直接适用上位法统一规范;二是精准调整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责任主体表述,将责任主体覆盖至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链条相关单位,细化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主体界定,新增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延期审批相关规定,以全链条规范化制度设计夯实污染防治法治根基。三是明确建设项目管理要求。
 
  (五)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内容(第五十三至五十七条)。一是规范信息公开主体与公示内容,统一调整排污单位表述,细化污染物排放相关公开事项;二是对照上位法制度设计予以精简,相应删除生态环境法典未明确要求的内容,确保法规内容与上位法保持协调统一;三是调整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条款,在原有信息申请的基础上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三项完整法定权利,充分保障群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契合生态环境法典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的立法精神。
 
  (六)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第五十八至七十一条)。对标对表生态环境法典,统一调整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违法、非规模化养殖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扰民、噪声敏感建筑隔声不达标、自动监测设备运维造假、擅自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等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与罚款额度,删除生态环境法典未明确要求的内容,实现法律责任条款与上位法精准衔接,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惩戒的规范性与适配性。
 
  (七)关于附则的内容(第七十二至七十三条)。新增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定义,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保留了《条例》生效日期规定
 
  引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引用日期: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