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谁来管?怎么罚?投诉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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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落地实施。
 
  新法最大变革:不再唯“分贝超标”定
 
  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满足任意一条,即可认定噪声污染:
 
  1. 数值超标
 
  2. 数值达标,但长期扰民、故意制造噪声、未采取降噪措施、反复干扰生活
 
  四大噪声类型
 
  工业噪声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建筑施工噪声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但是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本条第一款所称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交通运输噪声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第二款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相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百七十六条 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防止噪声污染。
 
  机动车应当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性能良好,防止噪声污染。
 
  社会生活噪声
 
  第五百九十三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是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第一层:社区、物业、业委会(法定前置义务)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层:公安机关(最终执法兜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    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仍不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一般情节: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5—10日拘留,可并处罚款。
 
  群众最全维权指南
 
  1. 自行沟通:友好告知降噪诉求
 
  2. 基层前置:物业、社区上门劝阻(务必留存视频、记录)
 
  3. 政务投诉:12345精准上报位置、时段、视频证据
 
  4. 公安处置:屡教不改直接110,启动治安处罚
 
  5. 司法维权:起诉索赔、停止侵害
 
  来源: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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