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提醒书

  •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提醒书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提醒书
 
  全市畜禽养殖场(户)经营者: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出了更严格、更规范的法定要求。为全面落实生态环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规范全市畜禽养殖经营行为,防范养殖污染环境问题发生,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做出如下温馨提醒:
 
  一、严守选址准入关口,规范养殖场建设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现有规模养殖场,存在环评手续缺失、用地不符合政策、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坐落于禁限养区域等问题的,请主动对接属地主管部门,按要求落实整改、限养、搬迁或关闭,全面规范自身养殖行为。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养殖全链条污染防控
 
  各畜禽养殖场(户)是养殖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抓实抓细粪污收集、贮存、转运、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各环节工作,从源头减少污染隐患。
 
  (一)配齐治污设施,保障稳定运行
 
  各畜禽养殖场须按养殖规模配套建设防雨、防渗、防外溢的粪污收集贮存设施,确保治污设施常态化正常运行。委托第三方代为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应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明确污染防治责任。
 
  (二)规范废弃物处置,杜绝露天污染
 
  养殖粪污须及时处置,严禁露天堆粪、随意弃置,不得向荒山、荒地、河堤、沟渠、坑塘及河道、水库直排倾倒。鼓励通过投放发酵菌等方式开展除臭治理,减少养殖异味扰民。
 
  (三)规范粪污转运管理,严防转运环节污染
 
  粪污转运车辆应当具备防渗漏、防泄漏功能,粪污必须转运至正规粪污处理中心或规范化堆存场地,严禁偷排、偷倒至田地、山林、河道、湖库等外部环境。转运全流程做好轨迹、装卸记录,压实转运各方环保责任。
 
  (四)严守排污红线,杜绝规避监管排污
 
  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偷排粪污废水;禁止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养殖粪污。严禁以粪污还田、养鱼施肥等名义向农田灌溉渠道、鱼塘变相排污。
 
  三、明确法律红线,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类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
 
  (一)粪污处置不规范、治污设施不合格
 
  畜禽养殖场未及时收集、清运、处置或者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物以及违规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粪污影响水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畜禽养殖场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自建治污设施不达标,又未委托第三方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禁养区违规建设养殖项目
 
  在禁养区域违规建设养殖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规建设养殖场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未批先建、手续不全
 
  养殖项目应评未评、未批先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逃避监管、恶意违法排污
 
  通过暗管、渗坑、裂隙、篡改数据、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排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业关闭,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主动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接受帮扶监管
 
  各养殖场(户)要对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补齐环保短板,消除污染风险隐患。我市已建立县、乡、村三级包保帮扶制度,请广大养殖经营者自觉接受乡镇、村屯日常监督,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如实提供粪污处置台账、委托协议等相关材料。在粪污处理、资源化利用方面遇到技术难题,可主动向属地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咨询求助,共同推动我市畜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守护大连良好生态环境。
 
  温馨提醒:畜禽养殖既要算好“经济账”,更要守牢“环保账”。希望广大畜禽养殖场(户)经营者绷紧生态环保这根弦,守法经营、规范治污,把粪污资源化利用落到实处,实现养殖增收与生态保护双向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