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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为,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上海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全文如下↓
上海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
一、适用范围
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在上海市开展环境监测类和固定污染源运维类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备案满一个自然年后,次年自动纳入信用评价。评价周期(一个自然年)内未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原则上不纳入信用评价。社会监测机构超过年度评价信息规定时限后提交或补充的相关材料,不予认定。
备案社会监测机构中不再具备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资质认定(CMA)的,经核实后,备案自动撤销;连续两个评价周期未在本市开展相关业务的,备案自动转为锁定状态,社会监测机构再次开展业务前应主动更新信息激活备案。未按《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要求备案的社会监测机构,本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备案社会监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通过监管系统办理信息变更。
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社会监测机构的基本素质、业务管理、经营管理、诚信记录等内容。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管理需要和行业发展情况,更新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指标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评分方法和等级划分
社会监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分实施百分制,根据评分标准加分或扣分后分档累计。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失信风险由低到高分为A级、B级、C级、D级(严重失信)四个等级,其中A级至C级根据评价周期内社会监测机构评价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等级。得分排序分位比例为前20%(含20%),评定等级为A级;得分排序分位比例为20%至60%(含60%),评定等级为B级;得分排序分位比例为60%至100%(含100%),评定等级为C级。
社会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确认的,尚未评定等级的社会监测机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已评定等级的社会监测机构,撤销其已获评的等级,信用等级调整为D级。
(一)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在禁入期限内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的;
(四)存在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行为,受到处罚的;
(五)拒不接受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受到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在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其他情形。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成信用修复后,可通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提交信用修复证明材料,材料真实性经确认后,等级调整为C级。评价对象同时属于排污单位或其他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的,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确定其信用等级。
附件
1.《上海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
2.《上海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运维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
3.《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监测报告上传说明》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1.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建设和应用应符合《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技术指南》(T/SSESB 2-2021)和《生态环境监测现场移动端数据采集规范》(T/SSESB 8-2023)要求。
2.“人员能力”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中第六、十条相关要求。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与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现场测试人员、采样人员、样品管理人员、实验室分析人员(包括样品前处理等辅助岗位人员)、数据和结果处理人员、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等各类人员。对中级职称同等能力的认定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8年及以上。“专业技术能力”是指:通过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专业技能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
3.“监测服务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参数项目、周期频次、样品获取方式、监测依据、报告形式、分包信息、权利义务、计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信息。
4. “采样信息上传内容有效性”中有实际样品的,应拍摄每批次样品照片(含清晰的样品标签),现场直读仪器应拍摄打印报表,其他无实际样品的应拍摄含每批次样品信息的原始记录。信息不完整或无法体现采样工作具体内容的,判定为无效信息。
5. “非现场检查、采样现场检查、实验室场所检查”是指依据《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沪环监测〔2022〕215号)开展的相关质量核查;“自行监测检查”是指依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沪环规〔2023〕8号)开展的技术检查。
6.“净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财务核算规范”按照评价周期上一年度数据认定。
7.“收费信息公示”已完结监测任务中未公示的参数项目,“执行情况”以零分计。
8. 初次评价时,“优良记录”统计时段包括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及前两年,后续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认定;发明专利的申请和专利权人以机构主体认定。
9.“不良记录、监督记录”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公布的相关监管类、判决类和执行类等信息认定。
10.“主管部门”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11. “评分标准”中的[A,B)表示包含A,不包含B。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1.“运维人员配备”指在本机构缴纳社保或在本机构一家参与运维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运维人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维人员在唯一机构从业承诺书、技术服务合同和人员清单等。
2. “中级及以上或同等能力人员比例”对中级职称同等能力的认定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活动8年及以上。
3. 比对监测报告格式、内容应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中的相关要求。
4. 初次评价时,“优良记录”统计时段包括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及前两年,后续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认定。
5. “不良记录、监督记录”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公布的相关监管类、判决类和执行类等信息认定。
6.“主管部门”是指生态环境部门。
7.仅对医疗机构进行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的机构,不纳入评价范围。
8. “评分标准”中的[A,B)表示包含A,不包含B。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监测报告上传说明
社会监测机构通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上传监测(测试)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用要求
社会监测机构上传监测(测试)报告类型包括本市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用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委托监测、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污染源(含扬尘)自动监测手工比对监测。如遇特定情况(如承担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委托的突发或应急监测)无法实时流转监测项目信息,应于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通过监管系统补传监测(测试)报告。
社会监测机构应以PDF格式上传正式盖章版监测(测试)报告,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文释义》(市监检测(司)函〔2023〕37号)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2011)附录 A有关要求。如果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监测方法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中对监测(测试)报告信息有特定要求的,或者社会监测机构与客户对报告内容有特殊约定的,应当同时满足,如要求有冲突导致无法同时满足,应提前说明具体情况。
二、其他要求
1.系统编号:应在报告封面的显著位置标识由监管系统生成的唯一性编号, 即“系统编号:SHHJ+8 位编号”。
2.监测依据:监测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方法标准和/或技术规范应以中文名称和编号(带年号) 的方式表示,同时应列出现场采样(测试)方法和单独的预处理方法。
3.监测日期:采样日期或样品接收日期,以及分析日期(或分析周期)。
4.仪器设备:包括在现场采样(测试)(如涉及)和实验室分析中所使用的具有计量溯源性要求的主要监测仪器设备(含特定的前处理设备) 的名称、型号和唯一性编号。
5.样品标志:样品基体类别、监测项目、样品编号(适用时);样品获取方式(采样或来样),接受来样的应注明送样单位。采集气体或颗粒物样品,还需注明样品承载方式(苏码罐、气袋、 针筒、吸收瓶、吸附管(舱)、滤筒、滤膜等)。
6.项目分包:报告中如引用分包项目的结果时,应注明分包内容和分包机构的名称、资质认定(CMA)证书编号;若分包项目为社会监测机构自身没有资质认定能力的,应对该分包项目予以清晰的标注和说明。
7.检出限:监测结果低于方法检出限时,用“ND”表示,并注明“ND”表示未检出,同时注明检出限值;也可用“﹤检出限的具体数值”表示。检出限以方法标准中的检出限值或实际检出限值(如有稀释过程等)表示。
8.监测结果:监测结果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监测值的有效位数表示及数值修约方式应依据有关方法标准和/或技术规范的规定,无相关规定时,可参照《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2008)的相关内容。
9.结果评价:当报告中需要给出符合(或不符合)结论时,应正确选用评价标准,文字表述应包含各指标限值及对应的适用阶段或级别, 用词准确无歧义。
10.涉及现场采样(测试)的监测(测试) 报告应包含以下信息:
(1)采样方案或程序的说明,以及每次采样(测试)的起止时间段。
(2)点位信息:通过文字或地理信息定位,如实描述环境 空气和废气、水和废水、噪声、振动、土壤、固废等现场监测点位的情况。适用时,需附点位布置图或照片。
(3)现场环境条件:监测方法中对环境条件有明确要求的,或直接参与结果计算的气象参数,如大气压、温度、湿度、风向、风速、天气状况等,应在报告中详细说明。
(4)适用时,被测单位的生产工况/负荷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应在报告中说明核查方法。如果相关标准和/或技术规范中有规定核查方法(如锅炉、餐饮油烟)的项目,应从其规定。
1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包含以下信息:排污单位(被测对象)名称、地址、监测类别、监测点位编号及名称、评价标准和评价结论,相关信息应与排污许可证中的自行监测要求一致。
原标题:全文|上海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