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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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征求《山东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方案》)意见的通知,截至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前。
 
  据悉,山东省作为工业大省,目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固体废物综合治理面临严峻挑战。2024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超2.20亿吨,历史堆存量逾4.96亿吨,长期大量堆存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改善。若不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将直接影响污染防治攻坚战收官成效、“无废城市”建设进度及美丽山东建设目标实现。开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工作,既是破解当前困局的系统性解决方案,也是有效释放土地资源、降低环境风险、促进经济循环发展的多赢之举。
 
  《方案》包括试点内容、实施程序、职责分工、保障措施四部分,提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露天开采地表挖掘区、取土场、地下开采塌陷区以及天然坑洼区等区域回填试点的试点范围,明确统筹规划、科学论证、上报备案、主动公开、回填施工、项目验收、过程监督7个流程,从区域共享、规划保障、资金保障等3个方面强化实施保障,明确提出要打破地域界限,充分发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加大试点项目多元化资金支持力度,推动试点方案顺利实施。
 
  原文如下↓
 
  山东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无废城市”建设有关决策部署,探索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规模化消纳路径,解决我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长期堆存量居高不下等问题,防范和减少环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内容
 
  各市可结合区域产业特征,筛选产生量大、利用途径不畅、消纳困难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底调查、专家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后,择优在露天开采地表挖掘区、取土场、地下开采塌陷区以及天然坑洼区等适合区域开展回填应用试点。
 
  试点应选取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预处理后达到第I类标准的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仅pH值超标的,要采取风险评价方式论证是否可用于回填)进行回填。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8.1条充填或回填途径的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按标准要求直接进行充填或回填,无需作为试点。
 
  二、实施程序
 
  (一)统筹规划。各市指导各县(市、区)统筹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系统的分类管理体系,通过“两张清单”机制强化流程管控。一是制定“适宜回填的固体废物清单”,按照固体废物贮存量、物理化学性质、环境影响等指标,明确辖区内可回填固体废物类别,建立动态更新的筛选标准与准入机制。二是制定“回填区域清单”,划定具备稳定地质构造、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回填区清单,实现废物属性与场地条件的精准匹配,配套建设全生命周期档案,在“无废山东”智慧管理平台上形成“固体废物-回填区域-动态监管”三位一体的闭环管理体系。
 
  (二)科学论证
 
  1.环境本底及固体废物污染特征调查。在科学规划选址的基础上,委托专业机构对拟回填区域及周边区域开展环境本底调查,对拟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开展污染特征调查。
 
  2.回填可行性分析。根据环境本底调查及固体废物污染特征调查等情况,组织开展回填固体废物污染特性分析(淋溶、长期浸出水平等)和回填的可行性分析,并结合前期调查内容形成环境本底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
 
  3.回填实施方案编制。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环境本底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回填实施方案。
 
  4.环境影响评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相应环评审批部门。
 
  (三)上报备案。回填项目责任主体将编制完成的项目《环境本底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报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省、市、县(市、区)三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环境本底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论证。省生态环境厅将论证通过的试点项目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实施方案涉及治理工程、回填固体废物来源或属性变更的,应及时调整《环境本底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并上报备案。
 
  (四)主动公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公开辖区内开展的回填项目,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公开回填项目的关键信息;回填项目责任主体在公司网站或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媒体上发布公示信息,并在建设项目现场设置公示栏,公布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等社会各方监督,争取各方支持配合。
 
  (五)回填施工。工程实施期间,回填项目责任主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等,对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环境标准和要求。
 
  (六)项目验收。施工完成后,回填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开展工程项目实施效果评估工作。项目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工程验收工作。
 
  (七)过程监督
 
  1.工程实施期间,回填项目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等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程监理。并根据回填固体废物特性和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开展定期环境自行监测。回填完成后,应持续对项目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直到相关指标连续3年内不超出环境本底水平;超出的,应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2.回填应建立全过程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整理与归档,永久保存。
 
  3.回填完成后,需建立维护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回填后场区边界外应设置明显标识牌,注明施工完成时间、进入和使用该场地时应注意的事项,以及长期运行设施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和联系方式。
 
  4.工程实施期间,回填项目责任主体应对回填过程进行全程视频录制,视频资料归档留存备查,回填现场视频监控实现与“无废山东”智慧管理平台的在线联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利用“无废山东”智慧管理平台对项目的运行情况及封场后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职责分工
 
  (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各市开展试点管理工作,开展回填技术帮扶指导,指导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开展回填项目技术论证。指导各市组织编报项目,帮助申报重点工程项目,争取资金支持。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本市回填管理工作,组织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技术论证并上报备案。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具体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回填项目的编报、技术论证、工程验收,开展日常监督。
 
  (三)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回填试点工作。
 
  (四)回填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底调查、回填可行性分析、组织编制《环境本底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回填实施方案》等有关工作,开展工程设计并组织工程实施。施工完成后,组织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及时申请工程验收,并报送有关材料进行建档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打破地域界限,就近区域共享。依据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污染属性及运输半径等数据,将周边行政区域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纳入作业范围,实现跨区域回填基础设施共享与优化,提升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就近消纳效能。
 
  (二)做好项目谋划,纳入各级规划。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应统筹谋划试点项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试点项目纳入固体废物“十五五”规划省重点项目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三)统筹资金资源,多维协同保障。拓宽社会资本、绿色金融等多种投资渠道,强化政策工具联动组合,实现资金配置与回填目标的精准协同,加大试点项目多元化资金支持力度。
 
  试点时间为2025年 月 日至202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