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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持续强化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监管效能,提高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31日前。
《办法》共计六章三十二条。此次修订,依据新的生态环境监管形势、政策规范以及标准文件,同时结合《办法》施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其中多项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将“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改为“以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为基础”,强化了排污许可制度的基础地位,增加发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效能,强调了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作用。
第二条:将“本办法所称固定污染源,特指重点排污单位。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改为“本办法所称固定污染源,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和已纳入属地监管的非重点排污单位”,扩大了固定污染源的范围,明确了非重点排污单位在纳入属地监管后也适用此办法。
第三条、第四条:进一步细化了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定义,自动监测设备增加了“用电监测设备、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测设备”等类型,监控设备则强调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设备对排污单位监测过程的监控功能,使定义更全面准确。
第五条、第六条:增加了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本地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和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强调了属地生态环保部门自动监控工作管理和自动监测异常、超标数据核查的工作职能。删除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联网、运行维护等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该部分属于排污单位责任,移至第六条。
(二)安装联网
第九条:进一步完善了应安装联网的排污单位类别。
第十条:明确了应联网的排污单位在长期停产、未投产、生产线拆除、搬迁、破产倒闭、排污许可证注销且未列入监管名录、实施替代性监测等情形下,经核实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依申请暂缓联网,细化了暂不安装和联网的条件,使规定更具操作性。
第十一条:增加了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执行的要求,强化了验收环节的规范性。
(三)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的要求更加具体明确,如强调了运维单位应具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条件、运维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并持证上岗、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等,同时对设备运行和维护的具体规定也更加细化和完善,如规定了所有数据必须由真实测量得出,不得有数据造假功能,明确了停产期间设备运行的要求,设备故障时的处理和标记要求,以及资料保存期限等,进一步保障了自动监测数据的质量。
(四)数据应用
第十九条: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测数据收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证据的起始时间明确为“完成调试(含验收、备案)联网后”,进一步规范了数据应用的条件和程序。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现场检查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排污单位在安装、联网、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常见违规情形及其认定标准,如增加了对自动监测设备基本参数设置和变更情况的检查,对 “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联网”“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的认定情形进行了完善和扩充,使监督检查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将施行日期改为2025年9月18日,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9月17日,并明确废止的原文件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宁环规发〔2023〕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