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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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落实国家和我省科技体制改革要求,规范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顺利实施,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浙江省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8月8日至2025年8月18日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总体部署,落实国家和我省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完善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体系,规范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顺利实施,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和更高水平生态省建设,根据《浙江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批准立项的省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经费使用和监督等管理工作。其中推荐上升为浙江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除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项目分类】根据项目重要性、规模和类型,省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一)重点项目着重聚焦建设更高水平生态省和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性和关键性需求,开展系统性和前瞻性决策创新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技术研发,以及装备化、工程化、产业化的重点应用技术攻关,取得引领性、标志性、破局性创新成果。择优推荐符合标准、条件的重点项目上升为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二)一般项目着重围绕生态环境领域当前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和管理需求,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应用技术研发,以及生态环境制度、法规标准等政策创新研究,政策创新研究项目要求成果能够转化为法规政策标准或获得行业主管部门应用。一般项目中可设一定比例的青年基金项目。
 
  第四条【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省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包括项目需求征集、指南编制、评审立项、中期检查和验收等管理工作,根据财政管理要求,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省生态环境厅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项目管理具体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科技需求征集和筛选、项目申报、审核推荐,参与项目立项后的管理和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项目实施,完成约定的研发内容和绩效目标,强化人才团队、资金投入、科研条件等资源保障和内部风险防控、科研诚信管理,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验收等。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由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统一管理】省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按照有关要求纳入省科技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专家选取原则上统一使用省科技专家库。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需求征集】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需求征集通知,面向企业、高校院所、用户单位等广泛公开征集需求。省级部门、高等院校、省部属科研院所等省级有关单位填报的需求直接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其他单位填报的需求经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筛选后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
 
  第七条【指南发布】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与科技创新发展要求,对征集的需求进行凝练,形成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优先支持领域和重点研究方向等,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不宜公开的可定向发布。
 
  第八条【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担单位。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为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单位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运行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
 
  (二)项目申报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承担单位在职人员,具备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完成目标任务的能力。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科研诚信。承担单位和申报人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
 
  第九条【项目报送】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在符合申报规定的主要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第一承担单位为省级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第一承担单位为非省级单位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十条【遴选方式】通过公开竞争、择优委托、定向委托等多种方式遴选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指南,通过充分竞争择优遴选资助项目。对技术路线清晰、技术壁垒较高、省内优势承担单位明确的科技攻关需求,可采取择优委托方式。对突发、紧急或者需要特定专业技术能力、任务敏感不宜公开的科技攻关需求,可采用定向委托方式。
 
  第十一条【形式审查】省生态环境厅在项目申报截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为申报主体资格条件的符合性、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研究内容的重复和相似性等。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提交进入项目评审。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不予进入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项目评审。评审主要内容为承担单位和研发团队现有研发能力和基础、研究内容与项目申报指南的契合度、技术路线的可行性、项目绩效目标的合理性与可实现性、拟投入的配套自筹经费、经费预算合理性等。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通过评审的项目经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发布立项文件。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任务书签订】省生态环境厅(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承担项目组织实施任务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丙方)签订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订任务书的,视作自动放弃。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与其他承担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并协调落实各承担单位的研发任务。
 
  第十五条【中期检查】对实施期限为2年及以上的项目,在执行期内组织开展一次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产出预期成果等做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不通过的,应进行限期整改,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未通过整改的项目,应中止项目实施并收回未使用及未按规定使用的补助资金;通过整改的项目,可继续实施。相关情况视情纳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变更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任务书内容,确实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相关流程和要求进行报批或备案,变更内容作为项目检查和验收评价的依据。
 
  (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期限、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经费预算总额调剂等重大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应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承担项目组织实施任务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二)经费科目预算、参与人员变更等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的一般性调整性事项,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批并在科管平台备案;
 
  (三)调整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前三个月内及时提出。实施期限变更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项目终止】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生态环境厅有权终止项目实施;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也可以提出申请终止项目实施,经承担项目组织实施任务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一)因政策法规变化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履约实施的;
 
  (二)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无法实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六)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七)其他特殊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
 
  项目终止后,按原渠道收回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以及未与自筹资金同比例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对于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终止的,按规定收回或追缴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负责人依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财政资金分配】将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研发等有关情况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因素,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支持生态环境科技创新。承担项目组织实施任务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任务书签订后做好对应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安排。
 
  第十九条【财政资金拨付】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采取分期补助的方式,首期拨款一般不低于50%,中期检查考核通过后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财政补助经费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
 
  第二十条【经费预算】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规定,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项目外拨财政补助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一条【经费管理】各承担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经要求,按照不同的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做到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财会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经费审计】项目经费20万元及以上的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时,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下的,可由第一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财政结余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经审计认定的财政结余资金,可统筹用于科技研发活动。
 
  第六章  验收评价
 
  第二十四条【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6个月内通过科管平台提出验收申请,同步提交以下资料:
 
  (一)任务书及变更审批材料;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三)项目科技报告(技术报告);
 
  (四)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
 
  (五)项目中期检查评估意见及后续整改等相关材料;
 
  (六)项目实施绩效佐证材料(论文、专利、标准等成果,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
 
  (七)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验收材料经承担项目组织实施任务的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生态环境厅。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提出验收申请后6个月内未完成验收工作的,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成果】项目验收评价提交的成果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取得且与项目直接相关。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数据知识产权等成果及申报各类奖励材料应注明项目编号,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用于不同科技计划项目或同一科技计划不同项目的验收评价。
 
  第二十六条【验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应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根据项目情况采取会议验收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邀请相关领域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验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主要依据,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测评和评估、用户评价等方式,对项目任务、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评价研究成果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及其应用推广价值。
 
  第二十七条【验收结论】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验收结果在科管平台予以公示。按期保质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评定为通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通过:
 
  (一)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
 
  (二)未按不同经费来源实行独立建账、独立核算,或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经费挪用等资金使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
 
  (三)财政经费执行率不足80%或自筹经费配套不足80%的;
 
  (四)提供的验收评价资料或数据存在弄虚作假、内容抄袭的;
 
  (五)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验收评价工作的。
 
  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限期整改,并应重新提交申请组织验收,如仍未通过的,财政补助结余经费和经审计认定为使用不合规的财政补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二十八条【验收证书】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在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按照验收意见修改完善项目验收资料,并将修改说明和项目验收资料报组织验收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由省生态环境厅签发验收证书。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科技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科技成果及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各类科学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取得成果后,按要求及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实现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应登尽登”,推动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加强并做好相应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对辖区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推广应用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加强成果宣贯和推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总体要求】建立全过程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应以本省和生态环境领域的相关制度规定、项目申报指南、任务书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三十二条【日常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对所承担项目任务落实、资金使用和参与单位情况开展日常管理。省生态环境厅通过节点考核、随机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进展以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检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监督评估工作。
 
  第三十三条【科研诚信】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将科研诚信情况作为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专家遴选等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激励约束】加强监督结果应用,将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申报或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中期检查或验收不通过的,第一承担单位在整改期内不得申报省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项目中期检查或验收不通过且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整改的,项目经费审计存在重大问题的,发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或者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终止的,第一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省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国家或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