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装修垃圾规范投放及处理指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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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投放管理,提高装修垃圾处理服务水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上海市装修垃圾规范投放及处理指引》,明确装修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或者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上海市装修垃圾规范投放及处理指引》的通知
 
  各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分类中心、市物业中心、市市容环卫协会、市物业管理协会:
 
  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投放管理,提高装修垃圾处理服务水平,现将《上海市装修垃圾规范投放及处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5年9月11日
 
  上海市装修垃圾规范投放及处理指引
 
  一、装修过程产生垃圾种类
 
  (一)装修垃圾
 
  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二)大件垃圾
 
  大件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体积较大、整体性强的废弃物品,比如桌椅、床垫、沙发等。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大件垃圾可参照装修垃圾进行处理。
 
  (三)生活垃圾
 
  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属于生活垃圾,如旧衣物、油漆桶、废电池、水桶、涂料刷、餐盒等,产生后应与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分开投放,投至对应的生活垃圾投放容器内,单独进行回收。废灯管、废电池、油漆及油漆桶等属于有害垃圾,应该与装修垃圾分类收集。
 
  二、装修垃圾产生者义务
 
  (一)装修人定义
 
  装修人是指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二)装修人法定义务
 
  装修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装修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如有物业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事先告知物业企业,并与物业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中应当包括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垃圾堆放和清运、施工时间、收费事项等内容。
 
  2.装修人应当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约设置的或者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3.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装修人应当直接向收运单位支付装修垃圾清运费。如向收运单位直接支付清运费有困难的,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转交清运费。
 
  短驳环节是指将装修垃圾从产生位置搬运到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属于装修人的法定义务。短驳服务价格属于市场化定价,由装修人与提供短驳服务的单位自行协商确定。
 
  三、装修垃圾预约清运方式
 
  (一)清运服务的预约方式
 
  1.线上预约
 
  各区将逐步建设完善区级装修垃圾线上预约清运平台,并推动区级平台接入“随申办市民云”区级旗舰店和“随申办市民云”绿化市容服务专区。装修人可根据区级平台指引,与收运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衔接,开展预约清运。
 
  2.线下预约
 
  使用封闭厢房或《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约定采用公用的专用回收箱模式的,可以由物业企业预约;使用自用的专用回收箱或临时交付模式的,由装修人预约。
 
  (二)清运服务的价格查询
 
  本市推行按袋、按箱、按车、按件计价。
 
  1.线上查询
 
  住宅小区装修人可在区级装修垃圾线上预约清运平台开展预约时,查询居住区装修垃圾清运服务价格。
 
  2.线下查询
 
  本市推行装修垃圾收运单位、清运服务价格等服务信息上墙公示制度,住宅小区装修人可通过所在居住区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生活垃圾厢房、社区公示栏或小区管理处等位置进行查询;也可向街镇、区绿化市容部门问询装修垃圾收运单位和清运服务价格。
 
  (三)收运单位的产生
 
  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沪府令16号)第三十九条,收运单位由各区绿化市容部门组织,通过招标方式产生,并向社会公布。
 
  四、装修垃圾投放方式
 
  (一)分类投放收集
 
  装修人应当将装修垃圾与装修作业中产生的大件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投放至对应投放点,不得混装混投。
 
  (二)袋装捆扎处理
 
  装修人应当将装修垃圾按照“宜装袋则装袋、宜捆扎则捆扎”要求进行处理,装修垃圾袋的规格尺寸一般为75cm*45cm左右;捆扎的规格尺寸一般长度≤100cm,直径≤40cm。
 
  (三)定时定点投放
 
  装修人应当按照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约定的开放时间进行投放。
 
  五、装修垃圾堆放场所设置要求
 
  装修垃圾投放方式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投放至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即封闭厢房;二是投放至专用回收箱内;三是投放至临时交付点。相关点位设置要求如下:
 
  (一)封闭厢房
 
  1.具备完整的墙体和顶部结构,确保结构完整;
 
  2.明确开放时间,非开放时间厢房关闭、禁止投放;
 
  3.居民区内设置固定厢房的,一般不另设装修垃圾其他投放方式;
 
  4.保持周边环境整洁,不得将装修垃圾投放在固定厢房外。
 
  (二)专用回收箱
 
  1.合理摆放,不得占用绿地、毁坏绿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宜影响小区正常通行;
 
  2.明确开放时间,非开放时间回收箱处于密闭上锁状态、禁止投放;
 
  3.居民区内设置专用回收箱的,一般不同时有其他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4.保持周边环境整洁,不得将装修垃圾投放在专用回收箱外。
 
  (三)临时交付点
 
  1.点位设置不得占用绿地、毁坏绿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宜影响小区正常通行;
 
  2.装修人应当在投放前提前预约收运单位,将预约情况告知物业企业,并按照约定时间将装修垃圾投放至临时交付点;收运单位应提前通知物业企业并按照约定时间抵达临时交付点进行收运;装修垃圾在临时交付点停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
 
  3.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在临时交付点设置醒目标识,在投放时段进行管理,加强非投放时段日常巡查;
 
  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定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六、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者义务
 
  (一)投放管理责任人定义
 
  本市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做好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管理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委托物业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
 
  (二)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2.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3.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4.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收运单位进行清运,并与收运单位明确清运时间、频次、费用及支付结算方式等事项,做好区域内的道路清障、车辆引导、收运车辆临时进出停放等保障工作。
 
  七、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一)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沪府令16号)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本市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和收运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绿容规〔2021〕3号)
 
  《关于加强物业企业履行住宅装修管理职责的通知》(沪房规范〔2024〕1号)
 
  《关于开展进一步规范住宅装修垃圾收运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沪绿容〔2025〕10号)
 
  (二)相关罚则及信用管理规定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装修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或者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对装修垃圾堆放场所进行覆盖、遮挡或者密闭,保持环境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装修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负责收运,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装修垃圾交由其收运。禁止擅自倾倒、抛撒装修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装修垃圾清运费由装修垃圾产生者承担。装修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关于开展进一步规范住宅装修垃圾收运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预估清运费用、不得开具清运费票据、不得强制提供短驳服务、不得推荐第三方短驳服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装修垃圾短驳服务的,应当合理确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并公示,供装修人自主选择,并在《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中约定短驳服务事项和收费标准,开具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发票。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据物业行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