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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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2025年9月18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定于2025年10月15日生效施行,2030年10月15日失效。
 
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市区(含襄州区)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是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具体负责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日常征管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能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城市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在襄阳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 已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地区,应当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在建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批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行。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个人,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直接征收的除外),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代征手续费比例及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征收管理。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同步征收、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上报售水量和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数额。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征缴入库。
 
  第十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负责征收。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上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数额。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应当与市水利和湖泊局以及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掌握自备水源用户信息,从源头上做好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第十二条 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事权划分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积极推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的“厂网一体”专业化建设运行维护,新建或现有厂网可归集为一个主体运营的,推行“厂网一家管”的方式,通过特许经营、授权经营等方式确定由该主体统一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及管网“排查、设计、建设、运维”,实现“厂网一体化”和建设管理运维责任统一化。
 
  推动构建以污染物削减绩效为导向的考核体系,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十四条 缴入市级财政专户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与市级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应当根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事权划分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
 
  第十五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