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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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暂行管理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等文件,我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暂行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时间:2026年5月20日-2026年6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广西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与发布、实施应用、动态更新与定期调整、数智化平台建设、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部署及相关政策、标准规范,自治区、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与更新调整、组织实施、数智化平台建设、跟踪评估、监督管理、宣传培训等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园区办、统计、林业、气象、数据、能源、海洋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实施应用和监督管理。重要工作进展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第四条 自治区、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资金保障,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序开展。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专业化人才队伍培养与建设,建立技术团队稳定保障机制,确保队伍规模和能力水平长期适配工作需求。
 
  第五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常态化培训机制,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教育培训体系重要内容。加强宣传解读与经验交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案例。
 
  第二章  方案制定发布和调整更新
 
  第六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分为自治区、设区市两级,由同级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方案应当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求,可探索制定更细化、精准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经市级以上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并纳入所属设区市方案,可作为申请环评改革试点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自治区方案侧重协调性,设区市方案侧重落地性,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总体要求;
 
  (二)陆域及近岸海域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的空间分布图、数量、面积比例;设区市方案应包含下辖关键金属重点县(市、区)或试验区相关内容;
 
  (三)自治区方案应包含自治区总体准入清单及管控要求、区域准入清单及管控要求,设区市方案应包含市级准入清单及管控要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四)自治区方案应包括数字化建设要求;
 
  (五)实施保障措施;
 
  (六)本级党委和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自治区方案编制时,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加强与生态环境部的沟通协调,确保方案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
 
  设区市方案编制时,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技术衔接。衔接重点包括:
 
  (一)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方案相关内容的一致性;
 
  (二)与相关规划、区划,以及周边行政区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类别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协调性;
 
  (三)与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
 
  第九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实行5年定期调整和5年内动态更新机制。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等,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方案和工作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开展方案定期调整。5年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方案中相关内容进行动态更新:
 
  (一)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
 
  (二)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等依法依规调整的;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产业准入政策等发生变化的;
 
  (四)流域规划、行业规划、县(区)级以上专项开发规划及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等其他经论证后确需更新的情形。
 
  第十条 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由自治区、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动态更新工作,并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动态更新成果备案申请。备案中的论证程序,按以下情形分类履行。
 
  (一)生态环境管控单元边界不变,仅涉及因法律法规有新规定需联动更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可不开展科学论证。
 
  (二)涉及优先保护单元更新的,除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依法依规调整和其他依法取得征占用手续的情形外,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科学论证。
 
  (三)其他情形,由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科学论证。
 
  第十一条 动态更新报送备案时,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申请函;
 
  (二)动态更新后的方案成果,包括方案文本、图集、技术报告、成果矢量数据等;
 
  (三)动态更新备案说明,包括更新背景、主要内容、重点事项说明、征求意见、技术衔接、科学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相关的依据文件等内容。
 
  第三章  实施应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体、部门深度参与的落地应用机制,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与协同、规划编制、产业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家及自治区重大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的衔接,协同推进空间保护和开发格局的优化。
 
  在制定区域开发建设、产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时,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底线约束和决策支撑。
 
  产业园区等工业开发集中区域,在项目招引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区域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空间布局引导、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实化分区管控、简化环评管理、优化排污许可的改革思路,推进全链条制度综合改革。
 
  规划环评编制时应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对规划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建设项目开展环评工作初期,应分析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对不满足要求的,应进一步论证其生态环境可行性,优化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或重新选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审批时,应重点审查规划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符合性,以及项目选址选线、生态影响、污染物排放、风险防范等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符合性。
 
  第十五条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全面支撑美丽广西建设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结合美丽河湖、美丽海湾、无废城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等创建活动,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水(地下水)、海洋、大气、土壤、声、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以及涉重金属、畜禽养殖等重点领域的协同管理和衔接应用,针对重点行业探索构建“单元+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模式。选取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开展重点攻关,加强差异化精准管控,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防范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持续提升环境保护和管理效能。
 
  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通过空间信息的叠加对比和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加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筛选或预判,为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提供精准支撑。
 
  在制定生态环境有关标准、政策和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差异化要求,协同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实施。
 
  第四章 数智化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建设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依托广西“生态云”平台统筹管理全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据,保障国家、自治区、各设区市成果数据一致,提供数据管理、成果查询、统计分析、线索筛查、成果备案、跟踪评估、问题咨询、接口服务等服务,支撑全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地应用、其他环境管理应用及跨部门管理需求。信息平台应对方案发布、调整更新、跟踪评估等管理行为设置自动强制留痕功能,确保各版本可回溯、可查询。
 
  第十七条 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据共享机制,逐步实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与环评、排污许可、监测、执法、生态保护监管、入河排污口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共用,不断优化完善空间数据图层、数据库及系统对接接口;各类环境要素相关成果等应及时汇交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为调整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提供支撑。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洋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充分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优化升级准入研判、环评辅助审批和公众服务等功能,探索开展智能业务协同、智能预报预警功能,不断探索完善平台应用场景,提升智能化水平。平台应当严格遵守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满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自治区及市级成果数据汇交至国家平台,由生态环境部统一备案赋码后,再行载入自治区平台,为保障各级平台成果数据一致,不得使用未经赋码的成果数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成果数据汇交前根据成果数据规范相关要求组织数据预检,确保报送成果文、图、数内容一致,数据质量合格。
 
  第五章 跟踪评估
 
  第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跟踪评估指标体系,细化跟踪评估工作要求,采取“上下结合、部门联动”的方式,自治区与各设区市同步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年度跟踪与五年评估。
 
  年度跟踪是对上一年度遗留问题整改情况、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工作推进和监督管理情况的跟踪总结,年度工作不涉及的指标可不纳入评估。五年评估是对本辖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间各项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的综合评价,五年评估工作启动当年不再开展年度跟踪。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跟踪评估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设区市自评。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照跟踪评估内容进行自评,形成自评估报告,经论证完善后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各设区市自评估报告可由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第三方编制。委托第三方编制的,自评估责任主体要严格审查自评估报告,对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自治区评估。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区直有关部门及单位配合开展跟踪评估,结合日常监管、地市自评报告及各部门评估材料,形成自治区评估报告,经论证完善后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
 
  第二十一条 推动跟踪评估成果在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支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调整更新以及各环境要素管理的应用,将工作成效作为申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生态补偿资金分配等重要参考、以及与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联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管理。依托广西“生态云”平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等,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现场检查;对舆情监测、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发现重大问题线索、优先保护单元出现生态功能明显降低、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一般管控单元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视情开展专项监管;对“两高”项目集中的单元实施重点监督;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纳入美丽广西建设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违反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备案程序,报备不规范,甚至不报备,备案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查处。
 
  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违反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推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执行较好的生产建设单位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于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移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暂行管理规定》(桂环规范〔2022〕10号)同时废止。
 
  引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引用日期: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