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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根据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开展集中清理的要求,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对《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进行了修改,形成《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9项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说明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主要内容:
现行《条例》共8个章节91条,修订后的草案共9章81条,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调整优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职责分工,新增海事管理机构条款,确保主管部门与《法典》保持一致。
(二)完善规划与监督管理制度。细化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主体与层级,增加省内跨县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编制要求。完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提高监测与台账要求,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需建立管理台账,并且规定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新增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分级保护制度,根据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水质的要求,将沿线区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
(三)完善水污染防治措施与事故预防处置机制。对照《法典》,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建设项目建设、逃避监管方式、固废倾倒、畜禽粪污处理、水产养殖等水污染防治措施予以修改和完善。新增消防废物管控,明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封堵、围挡、转移等措施,防止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消防废物直接排入水体。强化对调查评估结果的运用,规定突发水污染事故调查和评估结果应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的重要依据。
(四)新增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水污染防治专章。《条例》与《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衔接和系统整合,增加第六章,对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调水水质、排污口设置、建设项目限批、企业截蓄回用等作出专门规定。
(五)规范法律责任体系。删除了与《法典》重复或不符的条款,如医疗机构危险废物处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等处罚条款,确保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衔接协调,避免法律冲突。
固废条例修订主要内容:
现行《条例》共 5 章 53 条,修订后的草案共5 章50条,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统一规范表述。将包含题目在内的“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统一调整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调整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与《法典》保持一致。
(二)完善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新增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等规定,强化源头管控和资金保障;同时删除居民装修垃圾未定点堆放、矿业固废贮存设施未封场等罚则,避免与法典重复。
(三)强化尾矿库环境风险防控。新增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排查;明确危库、险库、病库等重点监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形成“省级定清单—市级定措施—企业抓落实”的完整责任链条。
(四)优化法律责任体系。调整产生危险废物单位未依法调整管理计划等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与法典保持一致;删除与《法典》重复规定的条款,避免地方立法简单照搬上位法。
土壤条例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草案保持了现行《条例》的结构,共7章78条,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完善监管体制与协同治理机制。依照《法典》部门职责的规定,细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分工,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体系。健全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与信息共享
机制,推动数据整合、动态更新、部门共用,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制度,畅通举报渠道,构建全社会共同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格局。(二)强化源头预防与重点领域管控。严格落实空间管控与项目准入要求,强化规划和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加强敏感区域保护,从源头防范土壤污染。完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制度,明确名录确定标准,压实企业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法定义务。加强矿山、尾矿库等重点领域土壤污染防控,健全全流程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健全农用薄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机制,推进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三)加强建设用地全流程风险管控。依据《法典》强化从排污许可、监测监控、风险管控到应急处置的全链条监管,提高恶意排污、监测数据造假等行为的违法成本,全面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强化污染地块名录动态管理,严格管控地块开发利用。规范污染土壤转运、修复施工环境管理,严防二次污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与不动产登记联动机制,实现污染地块闭环监管。(四)完善保障支撑与监督体系。健全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保障机制,规范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使用范围与追偿机制。强化督察、约谈、挂牌督办等刚性督政措施,压实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
(五)规范法律责任。依照《法典》调整完善法律责任设置,优化处罚种类与梯度,体现过罚相当要求。强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责任,细化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追责情形,确保法律责任与上位法衔接一致,刚性有效。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主要内容:
现行《条例》共五章 85 条,修订后的草案共五章52条,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与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贯彻落实《法典》关于重点区域联合防治的要求,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划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原则开展联合防治。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响应制度,明确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措施,对环保绩效先进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可采取差异化管理,防止“一刀切”。
(二)强化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治理与源头替代。严格落实《法典》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升级要求,推动建立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标识制度,鼓励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强化 VOCs 无组织排放管控,规范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源头替代和过程密闭化改造。
(三)推进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上升为地方立法要求,明确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推动产业、能源、交通结构的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清洁能源推广利用。
(四)加强农业面源和露天焚烧管控。侧重科学精准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明确禁止在划定的区域内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鼓励秸秆综合利用。规范畜禽养殖、化肥农药使用等农业源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减少氨等恶臭气体排放。
(五)做好与相关专项法规的衔接。鉴于“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和“扬尘污染防治”已由其他省级地方性法规作出专门规定,本条例不再重复设置相应章节,相关管理要求按照其他地方性法规执行,确保法规体系协调统一。
(六)规范法律责任体系。一是增加转致条款,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二是精简法律责任。对于《法典》已有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不再重复规定。
引用:《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9项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引用日期:2026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