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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近日,昆明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昆明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4日发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规〔2018〕1号)同时废止。
《意见》明确,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同时,完善出租汽车管理中心、服务中心、候客站和招呼站互为支撑的服务网点建设,统筹考虑充电设施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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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12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全面深化出租汽车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推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科学定位适度发展
(一)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立足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出租汽车发展规模与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服务能力相协调。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运输服务。
(二)建立总量动态调控机制。根据昆明市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总量控制、动态调节、供需基本平衡的监测和调整机制。定期开展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深化巡游车改革
(一)完善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期限为8年,经营期内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巡游车经营权,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确需变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经营期限届满后,经营者拟继续经营的,应当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以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作出准予继续经营、责令整改、核减车辆经营权等处理决定。
(二)完善经营权配置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配置制度,新增巡游车经营权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者依据考核结果等方式配置,实现奖优罚劣。
(三)建立经营权退出机制。对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四)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标准过高的要降低。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五)理顺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巡游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依法规范巡游车运输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六)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协同发展。推动巡游车转型开展网约经营,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引导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加从业人员收入。
三、规范发展网约车
(一)规范经营者管理。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承担承运人、安全生产、信息安全、网络安全、规范经营等社会责任,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有关保险,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新增网约车车辆,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依据考核结果等方式配置。
(二)规范车辆管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车辆所有权人应当切实履行车辆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规范经营等责任,不得将车辆直接打包或者变相打包转租第三人经营,逃避管理责任、规避经营风险;申请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且本人名下没有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被吊销经营许可、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使用年限达到8年等情形的,退出网约车经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三)规范驾驶员管理。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清理不符合从业条件的驾驶员。
(四)规范经营行为。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探索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合规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保证线上线下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合理设定平台抽成比例,公布计程计价方式和抽成比例,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网约车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候客区域候客。
(五)规范信息管理。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
四、规范聚合平台和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
(一)规范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行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与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的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合作经营关系,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协议),明确车辆及人员管理、信息传输、投诉办理、纠纷处置等权利义务。聚合平台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发生安全事故时,依法履行先行赔付责任,与涉事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范畴,有关权利义务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和变相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完善服务设施。完善出租汽车管理中心、服务中心、候客站和招呼站互为支撑的服务网点建设,统筹考虑充电设施布局。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车辆运营提供便利。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作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重要依据,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强化营运市场监管。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参与的联动许可、服务、监管、执法机制及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处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及时曝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有关配套制度,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完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畅通驾驶员与企业沟通渠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出租汽车经营者主动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规范经营行为,提升行业诚信服务水平。完善优秀驾驶员奖励制度,开展星级驾驶员、星级服务标兵车和优秀企业评选、奖励活动。发挥行业雷锋车队、共产党员红旗示范车队等示范作用,积极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新形象。倡导驾驶员与乘客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风气,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驾驶员的良好氛围。
六、改革实施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形成管理服务合力。深化舆论宣传,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文件宣贯,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建立预警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密切关注行业运行状态,及时处理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畅通利益诉求沟通渠道,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通过合法方式理性表达诉求,防范化解各类矛盾。
引用: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 [引用日期:2026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