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迎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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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近日,《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删除了“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本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完成时限等,并组织实施。”
 
  删除了“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考评,将考评结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删除了“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
 
  (三)未依法公开监测数据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删除了“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到罚款处罚的,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施工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物料堆放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三)矿产资源开采、加工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超过扬尘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新增“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详情如下↓
 
  关于《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修改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我们对《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修改草案),现征求公众意见。同时,如认为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可一并提出意见,有关意见请于2026年7月25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反馈。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7月14日
 
  引用:关于《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修改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引用日期: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