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绿色项目库管理办法及入库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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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强化绿色金融对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和美丽合肥建设的赋能作用,健全常态化绿色产融对接机制,提升绿色金融服务水平和效率,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拟制定《合肥市绿色项目入库分类目录》及《合肥市绿色项目库管理办法》。现就《合肥市绿色项目库管理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明确,入库的绿色项目包含节能降碳产业、环境保护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绿色贸易和绿色消费等领域。
 
  详情如下:
 
  合肥市绿色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金融对绿色低碳发展的支持作用,落实《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安徽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本市建立绿色项目库。为规范绿色项目库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指为金融支持生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等建立的项目信息库。本办法设立《合肥市绿色项目入库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入库的绿色项目应符合分类目录,包含节能降碳产业、环境保护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绿色贸易和绿色消费等领域。
 
  第三条 项目库是项目主体绿色贷款授信和享受政策优惠的重要依据,也是投资主体开展金融活动绿色认定的重要参考。入库项目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引导金融机构对入库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库管理和入库项目申报、评估、认定工作。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信息共享和开放协同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运用碳减排支持工具、绿色金融评价等激励约束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项目的金融支持,负责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共合肥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绿色项目信息与金融机构的共享对接;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绿色发展的要求指导做好项目库的评估和更新。
 
  第六条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为项目库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负责制定《合肥市绿色项目入库分类目录》,依据美丽合肥建设重大任务、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技术标准更新、绿色金融市场发展需求等具体情况,会同相关单位适时调整修订分类目录;
 
  (二)组织项目库管理系统建设与运维;
 
  (三)组织开展项目库的申报、评估、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绿色项目的来源储备、推荐、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区域发展实际,鼓励、支持辖区内绿色项目建设。
 
  第八条 项目主体单位负责绿色项目的组织申报、落实执行、绩效反馈和信息共享,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有关金融机构负责提供绿色金融服务,并向金融监管部门反馈对接结果及相关服务信息。
 
  第九条 合肥市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合肥市信易贷平台,以下简称“信易贷平台”)承担项目库的日常运行管理、绿色项目的线上识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三章 常态化管理
 
  第十条 申报项目主体与申报项目需同事满足以下入库条件:
 
  (一)申报项目主体须满足:
 
  1.注册地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2.企业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事故。
 
  (二)申报项目须满足:
 
  1.项目实施地位于长三角地区范围内;
 
  2.符合分类目录所列项目范围及评价要求;
 
  3.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产业、用地、资源使用、生态环保等领域政策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按以下流程申报入库:
 
  (一)入库申报。项目主体遵循自愿原则申请入库,在信易贷平台提交入库申请书、立项审批文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完成绿色项目入库自主申报。
 
  (二)材料审查。信易贷平台对申报信息开展材料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单。项目主体应在收到告知单的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材料。
 
  (三)审核认定。信易贷平台根据项目申报情况,依据分类目录,对绿色项目进行即时识别。建立技术审核机制开展线下复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针对项目开展审查并给予认定意见。
 
  (四)公示入库。审核通过后,拟入库项目在“合肥市信易贷平台”、合肥市生态环境相关平台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纳入项目库,同时生成绿色项目入库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入库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项目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提交项目变更报备表。项目变更后仍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库予以信息更新。未及时提交变更报备表或变更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从项目库移除。
 
  项目主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实施项目从项目库移除,且该项目主体2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一)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被作为典型案例通报的;
 
  (二)被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的;
 
  (三)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五)项目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不再符合绿色项目条件的。
 
  第十三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项目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入库之日起算。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纳入项目库的,须重新认定。
 
  第十四条 项目库实行项目绿色绩效反馈评价机制,鼓励金融机构联合项目主体根据项目执行后在减污、降碳、扩绿、增效和防风险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开展绿色项目绩效评价。鼓励行业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沟通,研究制定绿色项目绩效评价机制,相关评价结果予以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项目主体申请进入项目库,不收取任何费用。鼓励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主体单位,积极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按照有关要求公开企业环境信息、项目建设情况及其生态环境效益。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项目按照《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导则(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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