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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2025年12月29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出台了《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动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海南“落地生根”,为规范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运营、保障监测数据质量、支撑美丽海南建设和自贸港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据了解,国务院于2025年10月31日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引导和规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系统部署。此次海南出台的《办法》共21条,紧扣国家法规要求、立足海南自贸港发展实际,将全省多年来引导和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的实践经验制度化、规范化,是国家条例在海南的细化落实和创新延伸。海南也成为率先出台省级配套制度的省份。
《办法》聚焦三大核心内容:一是明确基本要求,保证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从基本条件、机构备案、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等维度,引导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二是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引导机构健康发展。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合同签订和监测活动实施、原始记录、档案管理等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明确监测技术人员数据质量责任,引导和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三是创新监管手段,保障监测数据质量。从非现场监管、信用监管、能力确认、协同监管、公众监督等五个维度,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严防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监测数据质量。
生态环境监测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省将按照国家部署、结合海南实际,抓紧抓实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生态环境监测活动规范等工作,确保各项制度规定落地见效。
原标题:筑牢自贸港生态监测制度防线 海南率先出台《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省级配套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