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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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监测服务行为,提升监测数据质量,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了《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6年1月5日至2026年1月12日。
 
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技术服务机构监测服务行为,提升监测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国务院令第820号)、《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服务(以下简称“监测服务”)的机构。其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工作机制)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监督检查,落实生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制度,并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职责义务) 依法在本市进行法人登记,从事公共监测及自行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依法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法人登记,在本市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市政务服务系统中建设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报备)(以下简称备案)平台。依法将备案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书面承诺、业务范围等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备案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备案内容) 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书面承诺应当包括其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管理能力方面的信息(参考附件2)。
 
  (三)其他体现技术能力水平的证明材料。
 
  备案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信息变更) 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及关键岗位人员、服务类别、技术能力、设施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通过备案系统办理信息变更。
 
  第七条(形式审查结果确认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或关键信息变更的形式审查,并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公布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书面承诺、业务范围等信息,作为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备案或信息变更的证明。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八条(信用管理要求)从事公共监测及自行监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在本市完成备案满一个自然年后,即纳入信用管理。
 
  第九条(信用不良判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信用不良:
 
  (一)在备案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违规聘用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被行政处罚且尚在禁止从业期限内的技术人员的;
 
  (三)因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被行政处罚的;或有证据证明存在虚假运维自动监测设备的。
 
  (四)生态环境违法线索被移送公安机关且已被立案的;
 
  (五)拒绝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的,或拒不整改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反馈问题的;
 
  (六)违反备案阶段书面承诺内容的;
 
  (七)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第十条(信用记载)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材料真实性、书面承诺符合性以及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对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违反信用承诺的信息进行记载。
 
  第十一条(信息归集)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将记载的技术服务机构及个人不良信用信息向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分级要求)  从事自行监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在本市完成备案后,即纳入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分级方式)  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分级结果每年初公布一次。采取评分定级和直接定级方式确定分级结果。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备案信息及分级证明材料,组织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执法机构开展材料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评分)技术服务机构通过计分方式进行分级,分值为0-100分,由常规评分指标和动态评分指标两部分组成。按照《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自行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分级指标体系》进行评分。《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自行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分级指标体系》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另行发布。
 
  第十五条(定级)技术服务机构分为A级、B级、C级、D 级四个等级。根据评分确定:
 
  A级(优秀):总分为90分及以上;
 
  B级(良好):总分为75-90分(含75分);
 
  C级(一般):总分为60-75分(含60分);
 
  D级(差):总分为59分及以下。
 
  技术服务机构评价为信用不良的,或者已评定为A级、B级、C级的技术服务机构,经查实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或者虚假运维自动监测设备的,评级直接变更为D级(差)。
 
  年度评分的上一自然年,未在本市开展自行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备注为无业务,不定级。
 
  第十六条(公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分级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本机构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予以回复。
 
  第十七条(公开)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分级结果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公开,并提供查询服务。分级结果同时通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完善跨部门联合监管制度。
 
  第五章  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鼓励先进)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关注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及分级情况,优先选择信用好、等级高(A级或B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
 
  第十九条(差异监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信用状况及分级情况,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
 
  对分级为A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委托方,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等另有
 
  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对分级为B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委托方,按常规处理,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分级为C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委托方,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信用不良或分级为D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委托方,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第六章 动态维护
 
  第二十条(信用修复)技术服务机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要求及办理程序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第二十一条(分级维护)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和行业发展情况,动态更新《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自行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分级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级别动态调整)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定级原则及《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自行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分级指标体系》,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价并动态调整级别。
 
  第二十三条(申请提级)非A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可通过在机构规模、技术能力、技术人员水平、管理能力和信用状况方面的提升,在最近一次调整等级的6个月后或在下个评定周期申请重新评定等级。其中,因信用不良、经查实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或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被评定为D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在3个自然年内不予提级。
 
  第二十四条(退出)  因法人终止,不具备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资质认定或申请退出本市监测服务市场的技术服务机构,自动退出本市备案和分级管理,相关信息予以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本办法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施)本办法自2026年XX月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