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关于实行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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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关于实行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
 
  为强化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全民参与建筑垃圾治理,有效打击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全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事宜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盐城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农村宅基地范围内临时堆放及就地就近用于村内建设的建筑垃圾消纳行为)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违法行为。
 
  二、受理重点
 
  (一)擅自倾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的行为;
 
  (二)在建筑垃圾中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固体废物的行为;
 
  (三)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的行为;
 
  (四)未经核准,违规设置消纳、处置建筑垃圾场所的行为;
 
  (五)未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跨省(市)转移建筑垃圾的行为;
 
  (六)其他非法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三、受理方式
 
  (一)热线电话
 
  (二)来信来函
 
  四、奖励标准
 
  1.查证属实但未予行政处罚的,奖励50-100元;
 
  2.查证属实且立案处罚的,按罚款金额5%奖励(最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五、奖励实施
 
  (一)奖励条件:
 
  1.须实名举报;
 
  2.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时间为准),不重复奖励;
 
  3.多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举报内容需真实、准确、具体。鼓励举报人积极提供违法活动或相关线索的详细地点、发生时间、涉及个人或企业名称、具体违法行为描述(提供照片、视频)等信息。
 
  (二)不予奖励情形:
 
  1.举报内容超出本通告受理范围的;
 
  2.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的;
 
  3.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媒体曝光或执法部门掌握的;
 
  4.举报人为负有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职责人员的;
 
  5.因举报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等)不准确导致无法联系或发放奖金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情形。
 
  受理部门对举报线索登记、核查,经查证属实后(未予行政处罚)或立案处罚案件办结后1个月内兑现奖励;不属实或不予奖励的,告知理由及原因。
 
  六、纪律保障
 
  受理部门严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举报人虚假举报或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本通告由盐城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