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针对辖区建筑工地数量多、单独配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高,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工地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难以正常运行、污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等问题,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牵头制定了《南沙区建筑工地生活污水转移处理工作指引》,鼓励支持未纳入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的建筑工地将生活污水外运至区内污水处理厂处理,促进建筑工地生活污水处理降本增效,解决工地生活污水治理出路问题。
该工作指引明确了建筑工地生活污水转移处理需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1
建筑工地应按规定落实雨污分流措施,需转移处理污水应为生活污水,不得夹带生产废水、废机油、生活垃圾等杂物,生活污水应配套化粪池、隔油隔渣或高效油水分离器等预处理设施,日均排水量原则上低于30吨;
2
需转移生活污水的建筑工地应按规范设置污水收集及储存设施。污水储存设施一般应满足不少于3天的储存量,储存设施出口应安装水量计量装置,在适当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要求可以清晰看出储存设施及其周边环境情况;
3
建筑工地应设置专人负责生活污水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水产生、转移等情况,定期检查收集及储存设备运行情况,当剩余储存空间不足以容纳1天正常生活污水水量时,应及时联系污水处理厂转移污水。
该工作指引明确建筑工地应当按照与污水处理厂签订的协议开展生活污水转移工作,污水处理厂不得重复收取生活污水处理费。生活污水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运输方与建筑工地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为使辖区建设及施工单位及时掌握《南沙区建筑工地生活污水转移处理工作指引》有关政策,南沙分局会同广州市南沙区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协会,近期组织辖区内建筑工地及污水处理厂开展该指引的宣贯,并解读了建筑工地生活污水转移处理的有关要求。
《南沙区建筑工地生活污水转移处理工作指引》的出台受到辖区建筑工地建设、施工单位的热烈欢迎,他们一致认为该指引极大降低了建筑工地建设、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的成本,有效防范污水超标排放的违法风险,实现环境与经济共赢。
下一步,南沙分局将继续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镇街加大政策推广力度,促进更多的建筑工地生活污水处理降本增效,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