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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加强南沙区建筑工地生活污水管理,确保建筑工地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和达标排放,鼓励支持未纳入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的建筑工地,将生活污水外运至区内污水处理厂处理,促进建筑工地生活污水处理降本增效。经征求区各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牵头制定了《南沙区建筑工地生活污水转移处理工作指引》。
南沙区建筑工地生活污水转移处理工作指引
1.总则
1.1 为加强城市水污染治理,规范建筑工地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州市排水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1.2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南沙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生活污水转移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1.3 建筑工地生活污水转移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1.4 建筑工地生活污水转移处理按照“就近处理”原则,南沙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负责建筑工地生活污水接收工作。
1.5 本工作指引与国家、省有关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最新发布的有关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为准。
2.建筑工地生活污水转移处理需具备的条件
2.1 建筑工地不在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或不具体接驳市政污水管网条件,需要转移处理的。
2.2 建筑工地应按规定落实雨污分流措施,需转移处理污水应为生活污水,不得夹带生产废水、废机油、生活垃圾等杂物,生活污水应配套化粪池、隔油隔渣或高效油水分离器等预处理设施,日均排水量原则上低于30 吨以下。
2.3 需转移生活污水的建筑工地应按规范设置污水收集及储存设施。收集、储存设施不得存在滴、漏、渗、溢现象,污水储存设施应满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独立建造于地面之上,建造位置应当便于转移运输,设施底部和外围及四周应当做好防渗漏措施;收集管道应当以明管的形式与生活污水储存设施直接连通。
2.4 污水储存设施一般应满足不少于3 天的储存量,储存设施出口应安装水量计量装置,在适当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要求可以清晰看出储存设施及其周边环境情况。
2.5 建筑工地应设置专人负责生活污水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水产生、转移等情况,定期检查收集及储存设备运行情况,当剩余储存量不足 1 天正常生活污水水量时,应及时联系污水处理厂转移污水。
3.转移管理要求
3.1 属地镇(街)环保员对辖区内建筑工地开展巡查检查,广州市南沙区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协会(以下简称为“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协助开展建筑工地生活污水转移处理管理工作。
3.2 对于符合本指引第 2 点要求需转移生活污水的建筑工地,镇(街)环保员及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应指引建筑工地与有处理余量的污水处理厂签订生活污水转移处理协议,约定转移处理污水量、转移频次、水质要求、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并将签订的协议报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及属地镇(街)备案。污水处理厂不得拒绝接收符合要求的建筑工地生活污水。
经核实不符合本指引第 2 点要求的,属地镇(街)环保员及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督促其按要求整改,达到要求后转移,未按要求整改、存在违法排污线索的,通报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3.3 建筑工地应当按照与污水处理厂签订的协议开展生活污水转移工作,污水处理厂不得重复收取生活污水处理费。
3.4 为加强对辖区生活污水运输的统一管理,建筑工地生活污水运输由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牵头协调安排,生活污水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运输方与建筑工地管理单位协商确定。生活污水运输方应建立车辆管理及调度机制,确保满足建筑工地生活污水运输要求,并做好生活污水运输台账记录。鼓励区属国企广州南沙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积极拓展承接建筑工地生活污水运输业务。
3.5 生活污水产生单位和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建筑工地生活污水管理台账。其中,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应建立生活污水产生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日用水量、日污水产生量、转移量和转移时间等台账信息,并每月汇总情况;污水处理厂应建立生活污水处置管理台账,及时、完整、准确记录污水产生单位名称、收运人员、收运水量、运输车辆等台账信息,并每月汇总情况。
4.处理处置要求
4.1 污水处理厂定期对收集处理的生活污水开展抽查抽测,发现不符合进水要求的,定期开展抽查抽测,发现不符合进水要求的,可拒绝接受该批次污水,累计发现两批次污水不符合要求的可停止接收并解除协议,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及属地镇(街)。
4.2 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收集的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地方和行业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监督管理
5.1 生态环境、水务、住建等部门及属地镇(街)依照职责对建筑工地生活污水转移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协助配合。属地镇(街)负责对建筑工地生活污水转移处理开展日常巡查,发现生活污水未按规定转移、直排外环境等违法线索的,及时移交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对建筑工地生活污水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通报区建设局、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区水务局负责指导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做好生活污水接收工作,负责广州南沙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局、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工地生活污水转移处理工作的宣贯,对违法排污的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等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