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启动施行,有效期2年!《河北省排污权跨区域流转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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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河北省排污权跨区域流转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文件适用于区域内排污权跨区域流转和交易及管理活动,总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不适用于本办法。
 
河北省排污权跨区域流转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污染减排,完善排污权市场化配置体系,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3号)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环排污权〔2024〕6 号),以及本省排污权确权、交易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权跨区域流转和交易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跨区域是指跨设区的市(含雄安新区、定州和辛集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跨区域流转,是指排污单位因退城搬迁、产业升级等原因需跨区域新建、迁建项目且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其在原项目所在地污染减排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随项目跨区域转移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跨区域交易,是指排污权跨区域出让、受让的活动。
 
  第四条 排污权跨区域流转、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公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效衔接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和本省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
 
  第六条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交易。
 
  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水污染物排污权原则上可以在同一流域范围内流转、交易。流域范围按照永定河流域、潮白河流域、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黑龙港及远东流域、大清河流域、子牙河流域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定的流域控制区或者流域范围确定。
 
  第七条 排污权跨区域流转、交易的转入地应当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
 
  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达标的、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大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的设区的市,可以作为转入地。
 
  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达到要求的、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的设区的市,可以作为转入地。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排污权跨区域流转、交易管理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跨区域流转、交易活动,指导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省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承担排污权跨区域流转、交易活动的具体工作。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级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